工资基数因为项目不同,统筹地区不同区别,涉及到基数计算的一般为: 1、原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2、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本人工资用于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一些省市规定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前本人工资为基数。 3、社会平均工资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或者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为准。 社会平均工资用于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费、和生活自理障碍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4、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按国家统计局、人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计算,用于计算工伤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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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为本单位所雇佣的职工所支付的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工伤保险的基数是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1、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总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2、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3、单位缴费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工伤保险基数是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计算,即用人单位为职工发放的工资总额。工伤保险是对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作本身而遭受的自身损害,所提供的保险保障。在劳动者于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并因此遭受身体损伤的情况下,给予劳动者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劳动者自身无需缴纳,以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基数,乘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所得。全国各行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一般控制在1%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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