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能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