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政府指导价部分)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收费标准: (一)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 2000元—2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3000元—30000元/件。 (三)审判阶段(一个审级): 基层法院一审的案件 2000元—20000元/件。 中级以上法院(含中级法院)一审的案件 5000元—50000元/件。 (四)在申诉阶段提供法律帮助和再审辩护: 基层法院再审的案件 2000元—20000元/件。 中级以上法院(含中级法院)再审的案件 5000元—50000元/件。 2000元—20000元/件。 (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部分按本标准收费。民 事部分可按市场调节价酌减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七)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 费标准酌减收费。 (八)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费率实行分段累 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 (含10万元) 6% 10-50万元的部分 (含50万元) 5% 50-100万元的部分 (含100万元) 4% 100-500万元的部分 (含500万元) 3% 500-1000万元的部分 (含1000万元) 2% 1000-5000万元的部分 (含5000万元) 1% 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0.5% 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三)增加反诉的案件,反诉部分可以按本标准酌减收费。 (四)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 费标准酌减收费。 (五)计时收费:每小时200元—2000元,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此幅度内约定计时收费的数额、预计花费的总小时数结算。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人的案件的收费标准: 按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标准按件收费,即2000元—20000元/件。 四、有关案件审级或阶段及其收费的说明。 (一)诉讼、仲裁等案件的收费是指办理案件一个审级或一个阶段的收费。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分为一审、二审、执行、申请再审阶段。 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分为申请赔偿阶段、申请复议阶段。 刑事案件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一审、审判二审、申请再审阶段。 (二)律师连续办理二个以上(含二个)审级或者阶段的案件,后面审级或者阶段的律师服务费可以酌情减收。 (三)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国家赔偿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本收费标准之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的2倍。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诉讼案件,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的3倍。 (四)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需要减免律师服务费的,委托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经承办案件的律师签署意见后报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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