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冻结存款(账户)的期限最长可以为一年,查扣动产期限最长可以为二年,查冻其他财产(如房地产、股权等)的期限最长可以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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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查封财产后的处理如下: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查封的财物应当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或交持有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保管,并通知有关财物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刑事诉讼法查封财产后的处理为:对查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查封不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财物,应当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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