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就是说,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应当包括四个构成要件:即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具有实用性、4、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包括:1、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行为;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行为;3、违反保密约定,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4、明知或应知该商业秘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违反保密约定获得,依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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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 一、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必须首先依法确认商业秘密确实存在。 二、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绝大多数要求其具有经营者的身份,而侵犯商业秘密的人则不受该限制。 三、客观上,行为主体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的方式有盗窃、利诱、胁迫或不当披露、使用等。 四、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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