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减交的情况: 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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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费可以减免的情况是: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执行费用不由申请人预交; 2.离婚案件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执行的,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3.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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