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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新情况、新理由,通常是指当事人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出现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理由,或有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等重大犯罪可能的,或有其他确定不能继续同居等严重情况和理由。比如出现了有可能导致凶杀、自杀等情况,可以认为是出现了法定的新情况、新理由。还有一些情况,如6个月内出现重婚;一方犯罪;一方公开与他人姘居;一方患禁止结婚的疾病等也应酌情考虑。
不准予离婚的情形如下: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四)夫妻感情未破裂。 (五)被逼迫或者胁迫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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