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后经人民法院执行,无法执行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六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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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工伤赔偿首先要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如果确是属于工伤的,应当由所在的单位从受伤当天起三十天之内,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工伤的认定。单位没有提出申请的,则员工可以在自己在一年之内提出认定工伤的申请。
工伤认定后的赔偿是: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等。 3、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员工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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