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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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枪支罪认定如下: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犯罪的客观表现是盗窃、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
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质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定的情节严重: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最低标准的五倍以上;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盗窃,抢夺手榴弹;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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