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责任方不愿意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的情况下,伤者可申请由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提供垫付抢救费用。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救助基金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通事故中肇事车主无钱或者不愿先行垫付抢救费用的矛盾。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垫付抢救费用,一般是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需要由医疗机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垫付,并提出书面理由。而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之后再依法向责任方追偿垫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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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交通事故肇事方应该是要出医疗费的,如果肇事方不付的话,可以自己先垫付医疗费,事后再通过打官司等办法来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以及其他赔偿金。法律未规定肇事方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交警不会确定赔偿金额,不会强迫肇事方垫付,只能组织双方调解,调解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如果调解不成由法院判决。我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只有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所以在判决之前任何的支付都要肇事方自己愿意,谁都不能强迫他。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因交通事故造成一方人身损害的,对于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费用,如肇事人参加交强险的,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如肇事人未参加交强险或肇事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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