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流程: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5、评定书。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6、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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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包括如下步骤:1、被鉴定人携带残疾鉴定申请书;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检查结果;3、治疗医院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4、评估被抚养人劳动能力时还应携带被抚养人身份证明;5、评估应以事故直接造成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结束为准。若治疗尚未结束,在申请书中说明;6、被鉴定人接受检查并支付费用。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流程: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缴纳鉴定费用,经鉴定后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果。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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