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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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是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没有给于被害人以积极救助,反而逃跑,弃被害人于不顾,为逃避救助伤者的作为义务或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交通事故逃逸是指: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开车或弃车逃离现场;涉嫌酒后驾车、无证驾驶,报案后不在现场,离开后返回;虽将伤者送往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虽将伤者送往医院,但离开后,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在调查期间逃跑;离开事故现场,不承认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的应知道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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