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由此可见,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买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弃购买此房屋,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卖人不卖此房屋,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王先生的情况就属于这种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开发商应该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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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买受人可以最高累计获得购房款双倍的赔偿。 双倍返还购房款适用的情形: 1、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 2、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
一般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除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以外,其他条款不具有效力。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当返还定金,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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