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代表国家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程序规则》第二条规定:“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机构的职责是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务,重点是引导公民、法人依照事实和法律正确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行为,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民事秩序和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教育公民、法人遵守国家法律,制止不法行为,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主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公证暂行条例》、《安徽省公证条例》规定,公证处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家公证机构,是事业法人单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独立办理公证业务,所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接受司法行政机构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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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是:宣传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法规;负责土地、房屋、林业、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负责拟定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和工作流程;负责不动产登记统计分析,提供查询服务;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料的整理、保管和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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