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目标、水环境容量、水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合理分解落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水质不符合功能区要求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削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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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1、严格执行《消毒隔离管理总则》的有关规定。 2、保持污水排放系统顺利通畅,定期对医院排放系统进行维修。 3、工作人员做好自身防护,采集污水时戴手套,操作后洗手。 4、每日监测污水总余氯2次,并做好登记。 5、每月做好污水粪大肠杆菌检测,有报告并备查。 6、每年做好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菌)检测,不得少于2次。 7、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应增加污水处理消毒剂的投放量,保证污水处理的余氯含量>6.5mg/L。 8、保持室内空气流量,环境清洁。 9、污水处理原料妥善保管,合理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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