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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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法定节假日一年累计有11天。包括: 1、元旦:规定在1月1日放假1天; 2、春节:规定在阴历除夕至正月初二放假3天; 3、清明节:规定在清明当日放假1天; 4、劳动节:规定在5月1日当日放假1天。
休息日加班给加班费。休息日安排工人工作,不能安排补休时,加班费不低于工资的200%。休息日指周末。当企业能够安排员工补休时,员工应服从。这不仅保护了工人的休息权。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拒绝支付加班工资,单位必须按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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