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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区别

2022-11-11 16: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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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11 回复

专业分析:

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可以说是一对孪生兄弟,所有被立案侦查的集资诈骗案中都会涉及吸收公众存款,因为实务中对那些不过千万,影响小的集资案件都可能会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凡是查处的集资案件几乎都是大案,所以就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公众利益。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必不可免的存在“集资诈骗”的嫌疑,否则无法保证其吸收存款的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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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吴莉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前者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而后者属于金融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最明显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前者吸收存款并不为了诈骗,而是计划归还,即使不能归还也非主观不愿归还,而后者是一种特殊的诈骗,非法占有是目的,集资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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