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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中,侵犯人格权的客体方面是什么意思

2022-04-08 20: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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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4-08 回复

专业分析:

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依据《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解释:"下列人格权利被侵犯的,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死者的姓名、名誉、肖像、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被侵犯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等。"虽然对于具体人格权的客体范围我国立法上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和实践中的运用还是显得比较狭窄在运用中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对于理论研究已经很完善的一些人身权利,应尽早纳入法律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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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公司人格权受侵害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因为精神损害赔偿是自然人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时可以获得的赔偿,而公司只是被法律法律赋予了它人格,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所以它并不具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资格。 即使公司提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也不会活动法院的支持。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公司人格权受侵害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侵害自然人姓名、肖像、名誉等人身权利、人身利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主张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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