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立案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案情而定,派出所没有权利作出是否立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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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够抓人的。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先审查立案后,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紧急情况下,对于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或者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情形的,依据法律规定,可以采取拘留措施。
可以立案。未遂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未遂犯也需承担刑事责任,只不过相比于既遂犯,量刑会相对较轻。我国法律规定,敲诈勒索罪属于数额犯,敲诈勒索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与涉及的数额有关,未遂不影响其成立。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应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敲诈勒索罪,予以立案侦查。其中,“数额较大”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达一千元至三千元,“数额巨大”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达一万元至三万元,立案标准起点具体的数额应当以各地法院规定的具体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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