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性犯罪不在特赦之列。根据主席特赦令,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主席特赦令指出,对2015年8月29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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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正在服刑人员的赦免,有大赦和特赦之分: 所谓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员赦免刑罚,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刑罚执行措施。 所谓大赦,是指国家对一定时期内某些种类犯罪或者一般犯罪进行普遍赦免,这种赦免既赦罪,又赦刑。 在进行特赦或大赦时,世界上许多国家采取特赦令或大赦令的法律形式。根据宪法,在中国,特赦令一般而言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简称“主席特赦令”。
国家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特赦的“决定权”仅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全国人大,特赦令的颁发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分子免去其刑罚部分或全部的执行,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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