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费一般是被执行人交,申请方如果自愿也可以。 法律规定的执行费标准是: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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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的费用由执行人员承担,若是申请方如果自愿的话也可以由申请方支付。被执行人若是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于判决书,裁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件中所规定的付款义务,应当在延期履行期内偿还债务利息。执法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裁定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件中所规定其他义务的,也应当支付滞纳金。
强制执行的费用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现已不用由申请人预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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