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十八条规定, 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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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改名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是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第二是理由要充分,第三是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理由要充分,公安机关认可的正当理由: (一)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监护人申请变更姓名的; (二)姓名中含有生僻字、歧义字造成多种不便的; (三)由于父母离异要求变更姓名的; (四)由于被收养申请变更姓名的; (五)已满十六周岁由于出家要求变更姓名的; (六)由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姓名填写或微机录入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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