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就分居期间抚养孩子要求补偿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给另一方。因此,分居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仍为共同财产。 分居期间,夫妻双方自然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但是,分居期间,若一方单方面履行了抚养孩子的义务,而在离婚时,要求中一方补偿已支付的抚养费,法院往往难以支持。因为一方抚养孩子的费用,本身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从感情上让带孩子一方难以接受,但法律规定即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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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不管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且法律也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所以说,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未抚养子女一方应当支付子女抚养费。“婚内抚养费”是基于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的抚养义务而产生,因此权利主体即原告是子女,而不是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
离婚协议约定不给孩子抚养费是否有效,应当分情况确定。男女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不给抚养费的,该约定是否有效,应当按照以下情况确定:1、直接抚养方有抚养能力,能负担孩子全部抚养费的,该约定应当有效;2、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孩子所需费用的,该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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