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死亡丧葬费的问题,例如:根据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一次性救济费基数的通知: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和军队驻冀企业:为适应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需要,现将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一次性救济费基数调整如下: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基数由按死者本人标准工资计发改为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月平均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计发;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救济费基数改为按本人死亡时基本离退休金计发(基本离退休金包括冀劳[1988]163号文件所列项目和今后调整增加的离退休金)。二、此项费用原开支渠道不变。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计发。离退休及按国发[1978]104号和冀劳[1998]47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也按上述规定执行。对本企业平均工资不便计算的,以本人基本离退休(退职)金标准计发。知识延伸——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相关知识:关于政策咨询人咨询问题答复 1、丧葬补助费计发标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部分保险福利支付办法的通知》(辽劳字[1996]196号)文件第三款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丧葬补助费;按上一年本市10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此文件规定,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是依据本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发给。因2008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尚未公布,所以,2009年1月份死亡人员丧葬费、抚恤金额要等到在2009年6—7月公布后才能计发。 2、丧葬补助费发放程序:居住市内的,死亡家属需携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注销户口证明原件到死者生前居住地社区办理;居住农村的,将上述资料送回原单位办理;出售破产的或无单位的,携带上述资料直接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目前,辽阳市对曾经参加过抗美援越战争,参加过核基地建设的军转干部的死亡待遇没有特殊规定,即没有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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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去世后,丧葬费是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的工资,抚恤金全国没有统一标准,由各省市统一规定。一般抚恤金标准,是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的补足标准。
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费,是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根据我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的两个月工资。但是全国各地又有不同的地方规定,从某些地方规定来看,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如《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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