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 原则期限是指抚育费的给付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特殊期限,是指子女成年后,按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育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下列成年子女的3种情况,即是特殊期限适用的前提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据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其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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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抚育费,主要按照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同时也要考虑子女实际需要。如果给付人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照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或三十的比例进行给付。如果给付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给付数额可以参照当年的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
子女抚养费给付方式如下: 1.定期给付:根据父母情况,原则上应定期给付,应按月给付孩子的抚养费; 2.一次性给付:抚养费也可一次性给付,例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等; 3.以物折抵: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无法以现金支付抚养费,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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