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认定 在认定婚前财产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 (2)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 (3)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当然,贵重物品除外; (4)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5)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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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或双方出资购买的房屋,没有明确约定,即使房产证上只写了一人的名字,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房产可视为双方按各自父母出资份额共有,另行约定的除外;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办理贷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登记在首付款人名下。
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是: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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