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的提问,深圳居住证签注时限的计算方法为: 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新办居住证后,应当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申办居住证签注,逾期不签注或者签注有效期届满的,使用功能中止。 使用功能中止后可以补办签注。补办签注后再次办理签注的,应当在补办签注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申办签注。需要说明的是,中止功能的居住证需要补领、换领的,应当先补办签注,补领、换领居住证不影响证件的签注时限要求。 中止功能两年的居住证会被系统自动注销。被注销后再次申领的居住证需要签注的,持证人应当自再次申领的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申办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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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同时符合有合法稳定居所和稳定职业两个条件;接着,需要是、已办理居住登记,且符合高层次专业、海外高层次、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具有本市劳动部门核发的高级工及以上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条件的人才;最后,需要是正在深圳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教育,且拥有深圳居住证的个人。只有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中的其中一个,才有资格进行深圳居住证的签注。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中第二十四条对办理签注的相关规定,持证人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有合法稳定的住所。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已在特区内完成居住登记备案八个月的,视为具有合法稳定的住所。还要判断持证人是否有稳定的合法职业,如果没有,则不能为该申请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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