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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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收养的弃婴无法落户的办法是: 1.首先到发现弃婴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之后到经常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开具夫妻的生育状况证明和无子女的证明; 2.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3.到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开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最后持上述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弃婴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民法典》规定私自收养的弃婴无法落户首先应当取得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之后将弃婴进行收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养人应当有不超过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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