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适龄儿童、少年的分布状况等因素,编制学校布局专业规划。学校布局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镇化发展进程、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当地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增减情况,适时调整。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规划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人口居住较为分散的农村地区、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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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规定,孩子上学可以在户口所在地就近入学,也可以在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居住地就近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国家规定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应当入学完成教育,特殊情况下,年龄可以放宽至七周岁。因此家长需注意,孩子年满六周岁就应当送入学校进行义务教育,如有特殊情况最迟也不能超过七周岁。因此,在孩子满足国家规定的入学条件后,家长应当送孩子进入学校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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