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组织他人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等等。强迫卖淫罪死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强迫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二条所列4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4项情形之外扩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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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或者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等情况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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