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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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保局本身没有主动出具相关证明的义务。 2、但是如果缴纳社保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出具,社保局和相关单位应该依据事实出具缴纳社保情况的证明。 3、不过现在只要有社保账号,可以通过网上自行查询社保缴纳情况,并直接打印出来。打印的表单上已经有社保章,可以作为证据直接使用,不用单独跑社保局。 4、每年社保局的社保账单也可以作为证据直接使用。
工伤医院需要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处前款医院出具的证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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