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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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条件是要经过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法律规定,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继父或者继母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且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法律限制。
亲属间的收养,感情基础相对牢固,并可进一步稳定双方的家庭关系。收养法对亲属间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规定的条件: (1)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即被收养人可以超过14周岁,也可以是成年人。 (2)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困难,也可以将子女送养;即使被收养人不属于生父母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也可以被送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儿时,可以不受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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