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但是当事人已经失业,并且不属于参保地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社保关系应转回户口所在地参保;2、具体手续可以事先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劳动合同解除书、社保卡及缴费明细等,咨询户口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4〕70号):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迁入地,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第二十六条参保人跨自治区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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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能够选择以灵敏就业人员身份继续交纳养老保险,也能够不缴费,等您有新的就业单位时,已交纳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能够和在新单位交纳的养老保险年限累计计算。也就是说有工作单位的人必需依法按时足额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没有工作单位的人能够灵敏就业人员身份自愿交纳养老保险,中缀以后也可按政策规则自愿补缴,重新就业时不补缴也能在新单位按规则缴费。假如续缴或补缴,具有本市户籍(涉农地域必需是居民户口)的灵敏就业人员,可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地社保中心个体缴费窗口办理续缴(补缴)保险费。外地户籍人员可持身份证、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寓居证到寓居地社保中心个体缴费窗口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假如暂停缴费,从原单位离任解除合同时,原单位就曾经把您的养老保险编号调入暂时户中,在暂时户是不缴费状态,您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社保经办机构会按规则管理并计息。
离职后的养老保险金一直存留社保账户中,如果在短期内找到新工作,可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转移,由新公司进行续缴; 若暂时未找到新工作,需自己进行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若是就业地发生变更,是可以随着参保人员就业地的转移而转移。需到新工作地建立社保账户并正常缴纳,就可以申请将原缴纳地的社保转移到新就业中。 养老保险规定需交满15年,退休后方可终身享受养老金。如离职后未有新单位或个人续缴养老保险,则个人账户养老保险累计停止,若周期短则影响不大,若时间长,日后自己需补交的累积金额相对较大压力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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