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过错按照各自过错及原因力承担赔偿责任。 在农村建房过程中,承揽与雇佣法律关系交错存在。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农村建房行为,施工过程中提供劳务者一旦受伤害,在其主张权利时,各方基于不同基础法律关系往往争执不下。 法院处理此类纠纷,通常在理清基础法律关系的前提下,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划分责任。本案的定做人、承揽人、雇员都存在一定的过错,比较过错及引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何某作为从事外墙抹灰工作的砖工,应当知晓在吊篮之间跳跨的严重危险性,但其却轻信能够避免,违反安全生产注意义务,从而直接导致损害后果发生,何为对此存在重大过失,应减轻其他赔偿责任者赔偿责任。 李某成作为承揽人,雇佣何某参与施工,未尽到安全生产教育及管理义务,也未提供安全帽、安全绳等必要安全生产设施,主观上存在明显过失,应当对何为所受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李某作为定作人,违反规划许可擅自修建五层高房屋,又未选择有施工资质、能够保障安全生产的承揽人,其在选择承揽人上存在一定过失,应对何为所受损害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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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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