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合同 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事宜达成本合同书。 第一条服务内容 第一部分: 为该公司的____________项目(下称项目)的开发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 第二部分:对甲方项目的方案设计、文本制作等 1.制作与本项目开发有关的所有文本,包括但不限于: 借款(投资)合同、委托贷款合同、资金信托的系列合同等;房屋租赁的系列合同等; 2.参与有关司法程序的全过程,直至执行程序结束; 3.征得甲方同意,参与本项目与政府部门的工作联络及配合; 4.视甲方工作需要,指派律师到项目现场办公; 5.负责对项目参与人员的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三部分:代理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事宜的司法程序的全过程: 包括一审和二审诉讼、执行等。 第二条服务人员 1.乙方指派服务人员的原则:指派熟悉本项目特点的律师___________名参与上述所有服务内容的落实,并根据高效、及时的原则在工作需要之时充实服务人员,必要时可以组成律师服务团队。 2.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___________律师、___________律师作为本次法律服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述律师若出现正常工作调动、离职、身体状况等方面原因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但上述律师仍应共同参与本次服务。 3.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其认为必要时可将本次服务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员或其他律师协助完成。 第三条服务费用 1.律师费:双方商定按照下列方法由甲方支付律师费。 方案一:包干收费:为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在签订本合同后的___________日内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作为法律顾问费和前期费用;在签订本合同满___________日之时再行支付___________万元。上述费用的支付不受甲方开发进程的变化而增减。 方案二:基本收费+浮动收费 ①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基本律师费___________万元; ②浮动收费为与甲方销售、出现单项诉讼相挂钩的律师费: 与销售挂钩部分:按照甲方统计口径,每成交一户,支付律师费___________万元; 与诉讼挂钩部分:每出现一个一审诉讼,在诉讼到达法院之日起的___________天内,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出现二审的,在诉讼到达法院之日起的___________天内连同一审合计支付___________万元;出现执行程序的,在诉讼到达法院之日起的_________天内连同一审合计支付___________万元或者连同一、二审合计支付___________万元。 ③双方约定,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律师费,每一日历年度(___________天)不高于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不低于人民币_______万元。 2.其他费用:双方商定下列与本事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承担,且未包括在上述律师费中。 (1)代理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等费用); (2)代支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证据的费用) 第四条其它特别约定 1.乙方的责任: 乙方和律师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守,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有关本次法律服务项目的内容。 律师应当勤勉尽责,依法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本次服务的进展情况。 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上述律师应对上述其它法律服务做出回避。 2.甲方的责任: 与乙方和律师诚实合作,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证据,如实陈述有关情况。 如与本次法律服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乙方和律师。 未征得乙方和律师同意的,不得将有关本次法律服务的合同方案、费用等情况告知其他任何第三方。 指派专人负责与乙方和律师的工作联络,提供律师服务所需的车辆等便利条件。 第五条生效和文本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 份,每方各一份。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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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语言诸多外资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准备中外双语的文本已是一种常规操作,但由此引申出的问题是:两种语言在法律上的效力是否相同以及当两种语言产生歧义时,应当以哪一种语言的解释为准在《民法典》出台以前,原劳动部办公厅就曾发文对劳动合同语言的问题予以回复: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须用中文书写,亦可同时用外文书写,但中外文本必须一致。中文合同文本为正本。合同鉴证机关只鉴证中文文本合同。《民法典》中第466条结合了《合同法》第125条和《民法总则》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由此可见,对于何者效力更高首先看合同是否有约定,有约定则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情况下,若不同语言的理解存在歧义,则应当参照合理正当的解释原则进行确定。 2、合同形式1)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原则上奉行形式自由的原则,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处就排除了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的劳动合同。那么,书面形式是否仅仅为纸质合同答案为否,《民法典》第469条首先明确了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次肯定了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也可以视为书面形式。因此,劳动合同既可以签订纸质版合同,也可以签订电子合同。但是,并非所有电子形式的合同都能被视为书面形式,那到底怎样的电子合同才能被司法机构认可呢其实,拟制书面形式及电子合同并非在《民法典》中首次提出的新规则,其与先前已经颁发实行的《合同法》、《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法》等已有法规一脉相承,符合既定市场交易管理和行为人预期。且电子签约在民商事领域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选择和尝试使用电子签约平台进行合同的签署,在劳动人事领域亦是如此。2020年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就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下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特别复函,文件中首次明确了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处的“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指“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由此可见,此类采用电子签约平台签署的“电子形式”劳动合同,其效力业已在法律层面上得到肯定。2)电子合同和纸质合同的优劣比较传统纸质合同作为实践中最常见的劳动合同签订形式,有着成本低、证据保全便利的优点,但与此同时对于员工人数众多且人员流动性强或是存在异地用工情形的企业,不仅需要为此投入人力物力,并且在往来邮寄签署时,也会遇上合同毁损、丢失、过期未及时续签等问题,使企业蒙受损失。新兴的电子合同优点在于既无需形成和保存纸质文件,也无需签约双方同时到场,企业和员工只要在平台上完成相应的身份认证程序,就可以通过在平台上的点击操作完成合同的签订,所有合同以及签约数据均由平台在云端储存。平台将会根据企业的需要,为企业出具相关的签约证明文件。但缺点也在于如若平台不具有法定资质和认证,则会影响合同效力或导致不被裁审机构认可,最终引发企业与员工间就是否已签订劳动合同产生分歧及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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