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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开庭程序如下: 1、审理前的准备。包括送达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 2、开庭审理:准备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庭审调解;评议;宣判。 3、执行判决。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首先,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2、其次,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其间,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4、进行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5、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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