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做工伤认定的,伤残鉴定结果出来了,结案申请应当由劳动者本人去做。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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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省份的补贴都不一样。 各省制定的本地化政策中,不得与国家制定的法律相违背,但有些规定是可以互相补充的。 (一)如果警察在当地参加了工伤保险,依《工伤保险条例》,享有相应的工伤医疗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1)工伤赔偿标准: 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伤残津贴;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如果警察在当地未参加工伤保险,依《公务员法》,享有其规定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的伤残抚恤金补助待遇。 (三)《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政部等联合制定),由当地民政部门依法给予抚恤金补偿。 上述几项中,具体金额需依不同法规标准,鉴定相应的伤残等级,依规发放。详细请咨询业务部门。
工伤后办理工伤保险,要先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然后持鉴定结论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待遇,获得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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