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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1996年10月11日发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这些规定并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之外,他们也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对象。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仍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并没有任何的不同,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在职责上则具有了从属关系。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亡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没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工伤保除条例调整的条例之外。 因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此期间发生的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亡事故,仍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
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的联系:从签订劳动合同那一刻开始,劳动者就与劳动者的单位确定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订立是确定劳动关系最主要的事实,劳动者有权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也就意味着劳动者真正成为了劳动力的所有权人,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劳动力获取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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