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登记的办理手续如下: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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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以北京为例:北京居民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本;集体户口的,提交本人集体户口卡原件和加盖保管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实际相符,不符的先到派出所变更。 (2)本人有效身份证;身份证与户口本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 (3)双方三张大二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片。照片应当为证件照,具体规格为5.0厘米×3.8厘米。外国人需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 (2)本国当地司法公证机构出具、经过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再经过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该国驻华使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无配偶证明的全文同等格式中文翻译文本;外文材料应当在北京翻译,翻译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有国家认可的翻译资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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