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已产生的保险金 1、以其中一方当事人为受益人的。对于该种情况,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除非双方当事人有另外约定。 2、双方当事人均为受益人的,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是受益人为当事人子女或其他人的,保险金为子女或他人的个人财产,不能分割。对于受益人是当事人子女的,离婚时可指定由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监护人的权利。 二、尚在履行期间的保险利益 1、一方或双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对方或双方为受益人的。 离婚时可选择退保,退保产生的现金价值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可确定由一方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待保险事故发生后产生保险金,再把保险金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交的保险费占所已交纳的全部的保险费的比例分出共同财产后,最后进行分割。 2、一方为投保人并以其亲属或对方亲属等为受益人的。 这种情况视为是对受益人的一种赠与,但受益人对于该项权利只是一种期待权,也不产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后退保,则按第一种情况进行分割。 3、一方或双方为投保人并以子女为受益人的,对该种情况,可参照以上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但应保证父母一方享有维持合同效力的权利,即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对方提出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要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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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已经产生的保险金分割如下:非双方另有的约定,根据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均为受益人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受益人是当事人的子女或者人的,保险金为子女或者他人的个人财产,不能分割,若受益人是子女,离婚时可以指定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监护人的权利。
1、已经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一方离婚前,已经退休并且按月领取了保险金或者退休后一次性领取了养老保险金, 这些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都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因为养老保险金的金额确定,离婚的时候一般平均分割。 2、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对于可预测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离婚时还未实际取得, 离婚时,可预测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按照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进行分割,也就是平均分割。 对于不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这种情况下的养老保险不具有分割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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