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人需提供的手续有: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童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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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身份证明,例如,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 (二)监护人丧失抚养能力或死亡的材料。例如,孤儿户籍记录、送养儿童福利机构记录、生父母重大残疾或死亡的材料; (三)其他证件和证明材料。
送养孩子应提交以下材料: 1、送养申请书; 2、送养人身份证; 3、送养相关证明文件。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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