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事故鉴定。首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报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交由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2、鉴定材料包括哪些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此外,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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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调解应当注意: 1、解决医疗纠纷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避免过激行为; 2、耐心听取医生和医院方面的解释,要相信医院,相信科学; 3、向熟悉的医生请教,听取他们的意见。还可以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咨询; 4、如果觉得医院和医生的解释不能令人满意,可以书面提出问题,要求医院进行调查。
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 2.可以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当事人和机构:法院委托;卫生行政部门移交;患者本人;死亡患者的近亲属;医疗机构。 3.哪些情况下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4.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谁预缴付。 5.患者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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