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有的刑法及最高法院的解释,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其“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1、具体表现编辑 (1)携带集资款逃跑;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2、集资诈骗数额编辑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一百万元以上单位犯罪: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其它严重情节:造成恶劣影响的;引起被害人自杀、集体上访的;给被害人造成十万元以上损失的等。依据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个人或单位集资诈骗数额的新规定,现阶段应按照以下标准对集资诈骗数额进行认定[1]: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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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如下: 1、以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进行非法吸收资金; 2、转让林权并且代为管护的方式进行非法吸收资金; 3、不具有销售商品的真实内容,而以寄存、代售形式进行非法吸收资金; 4、不具有发行债券、股票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债券等方式进行非法吸收资金; 5、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进行非法吸收资金; 6、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进行非法吸收资金; 7、以投资入股、委托理财的形式进行非法吸收资金。
合同诈骗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点: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无效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的;无实际履行能力,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合同,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接受对方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逸;以其他方式骗取对方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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