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六、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七、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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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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