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 1.协商解决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方法。 协商解决可以有效节约时间和费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协商过程中彼此增进了解,强化双方的信任,有助于圆满解决纠纷,并继续履行合同。 2.仲裁是指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执、纠纷进行居中调解,并作出裁决,也叫“公断”。仲裁作出的裁决,有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制作仲裁决定书。申请仲裁必须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协议可以是订立合同时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争议发生前、发生时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它是独立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民间团体,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议选定,不受级别管辖和抵御管辖的限制。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应,当事人必须执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裁决书做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解决 调解是争议双方在第三机构组织下,通过谈判、协商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方式。目前主要调节机构除了仲裁委员会、法院外,还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节法》也确认了调解的效力。 4.诉讼解决 诉讼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照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另一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由人民法院按依法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方式,这是解决争议最激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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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商。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2)仲裁。仲裁指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执、纠纷进行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 (3)诉讼。指合同双方将争议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方式。
保险纠纷的处理办法有以下几种: (1)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因保险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 (2)调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二是行政调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 (3)仲裁。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4)诉讼。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纠纷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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