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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问题有孩子如何分割共同财产

2023-04-19 17: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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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4-19 回复

专业分析:

同居关系有孩子关于分割共同财产问题: 在我国,同居受法律保护的成分是极为有限的。实践中,法院处理同居关系引发的财产分割案件,通常会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一般而言,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一方个人财产的,也按共同财产处理。 现实生活中,如果您遇到因同居而产生的相关问题或者是纠纷,尤其是同居期间财产和子女的相关问题,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所以千万不要用非法手段解决,要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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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共同共有房产分割案例如下可参考。 (一)基本案情:原告邓某兰与被告邓某玲系同胞姐妹关系,被告徐某系被告邓某玲之子。2009年,原、被告家的宅基地被征收,邓某玲、徐某共获补偿款6万元,邓、徐二人被安置在某小区内自建房屋,并给徐某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当时被告邓某玲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告徐某仅17周岁,家庭经济困难,徐某用补偿所得6万元修建至第二层土建部分后,无资金续建,原告邓某兰考虑到姐妹关系且徐某年幼无能力续建的实际情况,便同意出资修建该房屋第三、 四、五层及整栋房屋的水电安装的装修。2009年8月,房屋修建并装修完工。原告一直占有使用在该房屋第三、 四、五层,被告占有使用该房屋第一、二层。2015年初,原告与被告徐某出现矛盾,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对邓某兰出资建房(21.1385万元)的金额双方认可,不再以此事为由发生任何纠纷。但未就房屋所有权及原、被告应占有的份额进行确认。后被告徐某在原告外出期间,将进入房屋的门锁锁芯换掉,原告无法进出房屋。双方发生纠纷。该房屋所在土地系安置拆迁户建房的国有土地,相关土地及房屋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二)裁判结果:本案焦点为诉争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法院判决确认房屋属于原告邓某兰、被告邓某玲、被告徐某按份共有;房屋第三、 四、五层归原告邓某兰所有,第一、二层归被告邓某玲、徐某所有,其中一层大门、全部楼梯、屋顶为原告邓某兰、被告邓某玲、徐某按份共有;被告徐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通行、居住行为并排除妨害。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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