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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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一般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角度出发。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若是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而女方已经丧失生育能力的,原则上会优先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女方。孩子在十周岁以上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可以,但要满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特殊情形。如果男方是初婚未育,本应的生育权还在,两人组成新家庭后,可以通过申请再生一个合法的孩子。但前题是女方的两个孩子必须都是合法的计划内人口才可以,如果女方第二个孩子非计划内人口,那就必须先缴清这个孩子的社会抚养费,原后再向计生部门申请再婚家庭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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