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按照解释论的观点,该规定中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包括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即不包括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是因为:从刑法第二十九条在刑法体系中的位置来考察,该条是对教唆犯的规定,被设置在“共同犯罪”这一节中。那么,只有被教唆者构成犯罪,才成立共犯问题,也才成立教唆犯。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因被教唆者不构成犯罪,便无共犯可言,当然也不存在教唆犯的问题。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其实就是将其当做工具,对于教唆者来说,无异于其亲自实施犯罪,理论上称之为间接实行犯。因此,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仅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因此,对于唆使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不能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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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未成年犯罪时的年龄还要犯的罪行。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那么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八种严重罪行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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