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但是当事人已经失业,并且不属于参保地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社保关系应转回户口所在地参保;2、具体手续可以事先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劳动合同解除书、社保卡及缴费明细等,咨询户口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4〕70号):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迁入地,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第二十六条参保人跨自治区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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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者辞职后,如果找到新单位的,可以及时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由新单位和本人继续共同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保;如果没有找到新单位的,可以自行申报缴纳养老保险。
(一)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1、企业职工凡工资收入低于省(市)社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但是最高不得高于省社平工资的300%。 2、个体劳动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资以上至300%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费基数。 (二)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计算方法 1、企业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 2、职工个人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8%=职工工资总额×60%~300%×8%; 3、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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