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第158条,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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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成年侵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所以要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情况下,未成年人侵权的,那么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但是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所以对于未成年的侵权的,是要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一般应以未年人与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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